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评审意见书
( )年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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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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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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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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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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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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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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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专业单位
调查、勘探情况
及评估意见 |
(盖章)签署人: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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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物局
评审意见 |
(盖章)签署人:
日期: 年 月 日 |
《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评审意见书》办理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发[2008]4号)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手续前,必须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评审意见书》。
一、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到市规划局、市文物局、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取《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评审意见书》,并携带项目红线图和工程位置地形图(复印件)到市文物局申请建设项目区域文物保护评审。
2、市文物局委托考古专业单位对建设项目区域进行地下文物调查勘探。
3、在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埋藏区内建设用地面积在10亩以下的,文物考古单位原则上在接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建设用地面积在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原则上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建设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上50亩以下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建设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原则上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位于非文物埋藏区建设用地在20亩以上50亩以下的,文物调查、勘探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工作日;超过100亩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4、考古专业单位在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意见;市文物局在收到考古专业单位评估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评审意见。
5、建设单位持《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评审意见书》到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手续。
二、《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评审意见书》一式四份,市规划局、市文物局、考古专业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注:如遇特殊情况或需进行考古发掘,其工作时限由考古单位视地下文物、地上现状等具体情况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评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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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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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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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专业单位
调查、勘探情况
及评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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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物局
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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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评审意见书》办理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发[2008]4号)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手续前,必须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评审意见书》。
一、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到市规划局、市文物局、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取《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评审意见书》,并携带项目红线图和工程位置地形图(复印件)到市文物局申请建设项目区域文物保护评审。
2、市文物局委托考古专业单位对建设项目区域进行地下文物调查勘探。
3、在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埋藏区内建设用地面积在10亩以下的,文物考古单位原则上在接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建设用地面积在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原则上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建设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上50亩以下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建设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原则上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位于非文物埋藏区建设用地在20亩以上50亩以下的,文物调查、勘探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工作日;超过100亩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4、考古专业单位在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意见;市文物局在收到考古专业单位评估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评审意见。
5、建设单位持《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评审意见书》到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手续。
二、《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评审意见书》一式四份,市规划局、市文物局、考古专业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注:如遇特殊情况或需进行考古发掘,其工作时限由考古单位视地下文物、地上现状等具体情况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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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评审意见书》办理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发[2008]4号)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手续前,必须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评审意见书》。
一、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到市规划局、市文物局、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取《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评审意见书》,并携带项目红线图和工程位置地形图(复印件)到市文物局申请建设项目区域文物保护评审。
2、市文物局委托考古专业单位对建设项目区域进行地下文物调查勘探。
3、在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埋藏区内建设用地面积在10亩以下的,文物考古单位原则上在接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建设用地面积在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原则上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建设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上50亩以下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建设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原则上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位于非文物埋藏区建设用地在20亩以上50亩以下的,文物调查、勘探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工作日;超过100亩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4、考古专业单位在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意见;市文物局在收到考古专业单位评估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评审意见。
5、建设单位持《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评审意见书》到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手续。
二、《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评审意见书》一式四份,市规划局、市文物局、考古专业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注:如遇特殊情况或需进行考古发掘,其工作时限由考古单位视地下文物、地上现状等具体情况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评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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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专业单位
调查、勘探情况
及评估意见 |
(盖章)签署人: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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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物局
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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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评审意见书》办理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文物调查勘探及考古发掘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发[2008]4号)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手续前,必须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评审意见书》。
一、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到市规划局、市文物局、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取《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评审意见书》,并携带项目红线图和工程位置地形图(复印件)到市文物局申请建设项目区域文物保护评审。
2、市文物局委托考古专业单位对建设项目区域进行地下文物调查勘探。
3、在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埋藏区内建设用地面积在10亩以下的,文物考古单位原则上在接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建设用地面积在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原则上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建设用地面积在20亩以上50亩以下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建设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原则上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位于非文物埋藏区建设用地在20亩以上50亩以下的,文物调查、勘探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工作日;超过100亩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4、考古专业单位在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意见;市文物局在收到考古专业单位评估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评审意见。
5、建设单位持《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评审意见书》到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手续。
二、《长沙市建设工程地下文物保护评审意见书》一式四份,市规划局、市文物局、考古专业单位、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注:如遇特殊情况或需进行考古发掘,其工作时限由考古单位视地下文物、地上现状等具体情况与建设单位共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