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第六批长沙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指导意见
1.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第六批长沙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遴选和申报。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
《长沙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3.遴选、申报范围
3.1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有突出价值意义的。
3.2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3.3对下列文化遗产应予以重视:
3.3.1内涵丰富的文化线路和文化景观。
3.3.2具有本地区传统和地方特色的乡土建筑群。
3.3.3有代表性的近现代工业遗产、二十世纪遗产。
3.3.4从时代和类别上衡量,在本地区数量稀少,或富有特色的不可移动文物。
4.申报总体标准
4.1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基本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4.1.1对揭示本地区史前文化具有重要价值的。
4.1.2对反映本地区古代历史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其交流等方面具有一定价值的。
4.1.3对反映本地区近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与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活动有关、具有一定价值的。
4.1.4在建筑艺术、景观艺术、造型艺术等方面具有突出成就的。
4.2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
4.2.1申报对象的形式与设计、原料与材料、用途与功能、位置与环境等必须是真实可信的,其现状必须是历史上遗留的原状,包括始建时的状态、历史上多次改建状态和长期受损后残缺的状态,在整体或主要部分上能够真实地显示与其时代特征一致性。
4.2.2体现申报对象全部价值所需因素中的相当一部分必须得到良好保存,包括其周边环境,确保能完整地代表或体现申报对象价值的特色和过程。
5.申报分类
5.1古遗址
5.1.1古人类化石出土地点、古人类活动的遗址以及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出土地点。
5.1.2史前聚落和古代村落遗址。
5.1.3古城址以及古建筑、建筑群遗址。
5.1.4水利、交通、手工业(窑址、矿冶)、祭祀、军事等设施和构筑物遗址。
5.1.5水下遗址和水下遗存地点。
5.1.6其他重要的古遗址。
5.2古墓葬
5.2.1帝王陵寝。
5.2.2其他重要的古墓葬或墓葬群。
5.3古建筑
5.3.1宫殿、坛庙、衙署、苑囿、园林。
5.3.2古城、堡寨。
5.3.3宗教类建筑。
5.3.4居住类建筑。
5.3.5教育类建筑。
5.3.6商业类建筑。
5.3.7民间祭祀类建筑。
5.3.8交通、水利、军事、手工业等设施及建筑。
5.3.9其他类建筑。
5.4石窟寺及石刻
5.4.1石窟寺及石窟群。
5.4.2摩崖石刻、岩画。
5.4.3在原址独立存在的碑刻、石雕。
5.5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5.5.1重要历史事件或重要机构旧址、地点明确的纪念地。
5.5.2已故名人的故居、旧居、墓及纪念设施。
5.5.3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前(含六十年代),具有民族传统的群体或单体乡土建筑。
5.5.4近现代工业、交通、通讯、水利、邮政、金融、商贸、文化、教育、宗教、体育、医疗、军事、航天等设施或代表性建筑。
5.5.5其他重要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5.6其他类别的不可移动文物
附件2:
第六批长沙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信息采集标准
申报文本填报要求
《第六批长沙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的填报必须科学、全面、准确、翔实。
1、申报单位名称
文物保护单位沿用原名称,其它不可移动文物定名参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填写。
2、所在地
以自然村(街、路)为最小表述行政单位。表达顺序为:长沙市→市辖区(县级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自然村(组)。
3、类别
按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类填写。每一项申报只能有一种类别。如遇一项申报内容中存在一个以上类别的,按其主体类别归类。
4、现在保护级别
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尚未核定三类填写。
5、管理使用单位
填写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的全称,由个人使用的填写个人姓名。
6、时代
参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填写。
7 、“四有”工作情况
详细说明保护管理机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项目控制情况、保护标志及保护档案情况。
8、简介
对申报对象地理位置、构成、规模、沿革、形态、价值、用途、保护情况等作概括性描述,字数原则上不超过500字。
9、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按照历史、艺术、科学等方面对申报对象的价值进行科学、真实、全面评估,根据申报对象具体情况逐条阐述。
10 、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附政府公布的文号)
已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批准机关,公布文件名称及文号。
附件3:第六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